有关设区市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财资〔2024〕167号),我区已入选财政部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名单。为推进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们选取了部分区直部门、区直企业和设区市财政局作为试点单位,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财资〔2024〕1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桂财资〔202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我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决定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选择部分区直部门、区直企业和设区市财政局(以下统称试点单位),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规范数据资产管理流程,形成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工作指引,打造数据资产应用标杆和典型案例,为后续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我区数据资产管理积累经验。
综合考虑区直部门、区直企业和设区市财政局数据资产管理基础和试点意愿等因素,确定在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林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气象局等区直部门,广西现代物流集团、广西投资集团、广西农垦集团、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广西林业集团、广西旅游发展集团、广西农村投资集团等区直企业,南宁、桂林、北海等设区市财政局开展试点。
以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为试点时间。其中,2025年上半年,试点单位启动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选取试点主要内容,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于2025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2025年年底前,充分挖掘数据资产应用场景,推进数据产品开发,在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2026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通过试点在科技、水利、农业、交通、林业、气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推出一批典型案例,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
(一)开展数据资产摸底。试点单位应于2025年4月底前,完成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系统清查,全面摸清本单位持有的数据内容、规模、覆盖范围、是否授权运营等情况,并加强数据汇集、治理,提升数据资源质量。对满足本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等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全部纳入数据资产管理范畴。
(二)编制数据资产台账。试点单位应于2025年5月底前,对本单位已确认数据资产进行信息收集和记录,编制包含数据资产名称、简介、权属、分类、是否确权登记、财务入账状态等关键信息的数据资产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形成规范化的数据资产管理台账。
(三)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支持有关主体将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应登尽登,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产应在对外提供使用之前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资产登记。试点区直部门要在广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就本单位数据资产登记“数据资产信息卡片”,生成数据资产证书,作为数据资产对外授权使用的凭证;数据资产登记实行动态管理,数据资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登记有误、数据损毁灭失等情况时,登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公共数据资产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试点区直企业应就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管理信息等登记资产信息卡片,并加强动态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管理情况逐步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四)探索数据资产入账。试点区直部门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进行数据资产计量和入账,计入“无形资产——数据资产——×××”等科目,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可暂按名义金额登记入账,待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后或者新政策规定出台后再进行调整,严防虚增数据资产价值。试点区直企业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等要求,做好数据资产入表等账务处理。数据资产价值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账务。
(五)完善授权运营机制。试点单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关制度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授权运营工作。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的同意。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程序,试点区直部门申请对外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应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区直企业数据资产对外授权运营,应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执行。结合实际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不同模式,开展数据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授权。强化授权运营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调整或收回授权运营事项。鼓励运营机构依法合规通过技术、服务等方式支持数据提供部门的数据治理建设。
(六)健全收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积极探索以协议形式约定各参与方获取合理比例收益的机制,实现在分配方式、激励措施等方面的灵活配置,保障各权利主体依法依规享有收益权利。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规定上缴相关收益,由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试点区直部门数据资产使用及处置收入按照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形成一次性收入应于获得后10个工作日内、分次获得收入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试点区直企业应将本单位数据资产使用、处置收入以及增信、质押融资等情况,于上述事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七)规范推进交易流通。鼓励探索协议约定、评估定价等多样化价格形成机制,构建既有利于提高供给积极性,又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有关主体基于运营主体提供的公共数据资产,合法合规再次开发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或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充分发挥数据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支持通过数据交易所等机构加强供需对接,鼓励场内公开交易,规范试点单位的场外交易,促进数据资产有效流通、价值实现和信息公开。试点区直企业按照数据资产管理有关制度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数据资产确认、授权运营、产品开发、场景应用、收益分配、交易流通、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试点,可基于本单位持有数据开展试点,也可为其他单位数据资产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数字经济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数据要素潜能、加快建设数字广西、赋能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试点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将试点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试点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全面总结在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分析遇到的困难和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二)形成有效经验。支持试点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下属单位或所辖县(市、区)试点,积极稳妥扩大试点范围,因地制宜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模式,做到高起点谋划、高质量推进、高标准落实,形成有效试点经验,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为推动各行业、各地区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三)严格防控风险。试点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压实数据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数据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试点单位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对外授权使用数据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严禁利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借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在推进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
(四)强化智力支持。鼓励试点单位加强与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数据行业领先企业等各方合作,充分发挥其产学研优势,探索开展数据资产与人工智能等学科交叉融合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及数据资产管理智能化水平。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和标准,牵头建立推进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工作机制,逐步将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纳入财政管理绩效考评范畴。试点设区市财政局参照自治区本级做法同步建立本地区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机制。自治区数据局负责牵头制定数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推进数据授权运营、交易流通和安全管理等,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数据资产化、收益分配管理等工作。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区直企业做好数据资产管理工作。试点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数据资产具体管理职责,开展本单位数据资源资产清查登记、台账编制、授权运营、交易流通、收益分享、处置等工作,按要求推动试点工作。自治区党委金融办、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审计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的监管指导职责。